暨南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口腔医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4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同意,报我部核准的《暨南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120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626

 暨南大学章程

序 言

 暨南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以华侨高等教育为鲜明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1906年创建于南京,原名“暨南学堂”,1911年停办,1918年复办,更名为“国立暨南学校”。1921年迁至上海真如,1927年更名为“国立暨南大学”。抗日战争时期,先后迁往上海租界和福建建阳办学,1946年复迁上海,1949年并入复旦大学、交通大学等院校。1958年在广州重建,启用“暨南大学”校名。1970年停办,1978年复办。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

  学校自创建以来,始终秉承“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的办学使命和“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育才理念,形成了“重视基础、突出应用、注重创新”的办学传统和“忠信笃敬、知行合一、自强不息、和而不同”的暨南精神,为海内外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被誉为“华侨最高学府”和“海外学子成才的摇篮”。

  学校坚持“质量是生命,创新是灵魂”的办学理念,实施“侨校+名校”的发展战略,以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和传承创新文化为己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海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努力成为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家侨务事业发展、引领国家华侨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主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暨南大学,简称为暨大;英文名称为JIN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JNU;网址为www.j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设有石牌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南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855号)、广园东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206号)和深圳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华侨城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侨务政策,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和“宏教泽而系侨情”的办学宗旨,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为侨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侨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忠信笃敬”。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叶剑英题写的“暨南大学”校名,下方是暨南大学的大写英文校名。中间字母“JNU”构成一艘具有中国特点的帆船图形,寓传播中华文化至五洲四海之意。帆船下方的“1906”字样,表示学校建校年份。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由学校徽志构成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校校歌是《暨南大学校歌》,由龙吟作词,相西源作曲。

第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16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培养具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主调整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依法授予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华侨华人学生、外国留学生和中国内地的学生。

  学校按照“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受教育者提出不同的教育目标,实施不同的教育途径。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建设目标,将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学生特别是港澳台侨生及华人与留学生的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作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暨南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和主持,成员包括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等。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学校下列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确定;

  (三)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招生计划;

  (六)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师资培训和引进;

  (八)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九)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

  (十)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团结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及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培养、考核、监督;

  (五)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校党委由中共暨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批准。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办好暨南大学,具体包括:联络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内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协助学校开展海内外教育合作与交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等。

  第二十六条 校董事会由热心于华侨高等教育、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上级领导、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和著名校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秘书长由暨南大学校长兼任。董事会董事的增补,由董事会提名,报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批准。董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成员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招生标准与办法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和项目;

  (三)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等;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的学术条件,学院(系)学术工作评估办法以及学术奖励制度等;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授予等职权,其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和标准;

  (二)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建议人员名单;

  (六)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其成员由教师以及相关管理机构、学生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议专业建设规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四)审定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六)审议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以及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七)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八)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相关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学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决议。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需作出说明。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学代会和研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研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任务,审议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计划;

  (五)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研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研究生会分别是学代会、研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并定期对学院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

  学院下列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七)学生教育和管理;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人选通过民主推荐或学校组织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任免、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校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部、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行政职务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聘任任务;

  (三)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设立荣誉奖项,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依法保护学校的资源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注重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经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暨南大学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在暨南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暨南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校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增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感情。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国务院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提出,或由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教代会1/5上代表提议。章程修订案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